曹操专车APP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未构成侵权

  【曹操专车APP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未构成侵权】杭州滨江区法院对“曹操专车”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曹操认为“曹操专车”不构成对“说曹操”的专车商标侵权,驳回原告浙江曹一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审判全部诉讼请求。

  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标侵今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活动。权案侵权

  在随后的决法媒体见面会上,不仅有“曹操专车”被诉侵权案宣判的构成直播,还介绍去年了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曹操总体状况,并发布了2016年浙江法院知识产权10大保护案件、专车10大民生案件和10大调解案件。商审判

  活动现场

曹操专车不对“说曹操”构成商标侵权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行科技)的标侵“曹操专车”因在商标中使用了“曹操”二字,被认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权案侵权被浙江曹一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一操公司)告上法庭。决法要求“曹操专车”停止使用“曹操”商标,构成并承担制止侵权产生的曹操费用1540元等。

  在之前的庭审中,双方就优行科技的“曹操专车”APP与“说曹操”商标到底有多相似,优行科技是否侵权的两点,展开了激烈争辩。

  说曹操的商标注册证

  在今天的庭审直播中,法院审理认为,商标究竟识别的是商品来源还是服务来源,应结合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从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角度予以认定。

  虽然 “曹操专车”为APP,但指向的是专车预约服务来源,所以“曹操专车”标识区分的是服务来源。且与“说曹操”在目的、服务方式、消费对象等方面不相同,不存在容易使公众混淆的特定联系。

  在商标样子上,“说曹操”为纯文字,“曹操专车”为图形文字组合,二者整体结构不相似。在商标含义上,“曹操专车”指向专车服务,“说曹操”会被理解为对历史人物曹操及其经历的评述,所以二者文字部分的组成、含义也不相似。

  此外,曹一操公司未对注册商标“说曹操”进行过实际使用,该商标不具有知名度。而“曹操专车”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公众通过就可以识别曹操专车服务。从两者使用的实际情形来看,也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综上,杭州滨江区法院对“曹操专车”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认为“曹操专车”不构成对“说曹操”的商标侵权,驳回原告浙江曹一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0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高速增长

  像“曹操专车”这样的商标侵权案件,只是浙江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中的一种类型。

  以杭州为例,30年来,杭州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高速增长,收案量从1984年的2件、2000年的175件上升至2016年的6382件;受理的案件类型已从传统的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纠纷,不断延展到植物新品种、网络域名等新领域,目前已经覆盖了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以及各种方式的市场竞争行为。

  据了解,全省法院在2016年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8630件,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405件,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7 件。

  活动现场

  此外近年来,涉网知识产权案件也不断涌现。自2015年起,杭州法院实现了立案、调解、庭审、判决等各环节的网络化。截止目前,西湖、滨江、余杭法院及杭州中院网上法庭共处理涉网知识产权案件千余件。

  针对杭州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法律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杭州中院以知识产权庭为基础,建立了电子商务诉讼指导办公室,搭建了与产业园区、电商企业的定期走访、反馈机制。

  同时,全省法院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疑难和前沿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打造了一批具有价值导向的精品案件。今天发布的2016年浙江法院知识产权10大保护案件、10大民生案件和10大调解案件中,有著名的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画著作权纠纷案,也有袁某与娃哈哈的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以及引起广泛关注的“嘀嘀打车”商标专用权纠纷案。(郑舜 高媛萱 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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